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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改在即 有望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2019-07-31   来源:河南日报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发生动物疫情时,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开展疫病检测的,责令停业整顿;建立生猪屠宰行业黑名单制度……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屠宰各个环节的规定。

据了解,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的一些制度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要求。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存在缺失,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因此,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先后多次征求企业、专家等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亮点一: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明确,建立和完善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生猪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要求,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信息等内容。并且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

亮点二:建立疫病源头管控制度推行标准化屠宰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

例如,明确了生猪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主体责任。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并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同时对官方兽医的疫病防控监管责任做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监督生猪屠宰厂(场)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等文件。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建立疫病源头管控制度,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

亮点三:发生疫情时未按规定开展疫病检测屠宰场所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不合格、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并且,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生猪屠宰厂(场)和相关人员规定了从业限制或禁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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