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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稳定生猪生产 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2019-10-28   来源:河南日报

自古“猪粮安天下”,我省是生猪养殖和调出大省,生猪饲养量超过1亿头,常年外调活猪及其产品近3000万头,是全国重要的生猪生产和供应基地,生猪养殖已成为全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去年8月份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生态环保限制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与全国一样,生猪产能持续下降,生猪产业链受到较大冲击,恢复生猪生产、提高猪肉市场供应能力刻不容缓。

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猪稳产保供十分关注,为尽快扭转生猪生产下滑势头,国家先后出台《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制订出台稳定生猪生产的十三条政策措施,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从养殖用地、财政扶持、金融保险、生态环保等方面支持加快稳定生猪生产,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坚持不懈抓好防控着力解决“不敢养”的问题

当前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不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联防联控责任,继续严格落实“五控一隔离”(控猪、控肉、控泔、控宰、控检和建立规模场、种猪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引导养猪场(户)改善防疫条件,落实防疫措施。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物资、技术和资金储备,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坚持非洲猪瘟防控日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对因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及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猪生产和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

全面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指导养猪场(户)科学补栏,防止因“一哄而上”补栏增加疫病传播风险。尤其是对于恢复生产的养殖场,要坚持做到先消毒、再检测,符合安全条件后再补栏。支持洗消中心建设,对2021年年底前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建设的洗消中心,省财政按照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019年—2021年全省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个。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

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着力解决“不能养”的问题

为破解生猪养殖瓶颈,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提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额度、良种补贴、“两场”贷款贴息、国外引进种猪补贴等一揽子支持扶持政策,切实解决生猪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生猪产能尽快恢复。

强化金融保险服务。落实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金融机构不得对生猪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等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和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活体等作为反担保物,对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养猪场(户)实施展期担保。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功能,按“双控”标准为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作用,加大生猪产业支持力度,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探索将保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生猪生产资金来源渠道。2020年12月31日前,暂时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提高至1500元/头、800元/头,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降低生猪养殖风险。

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按每头能繁母猪不超过4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种猪场尤其是国家核心育种场加快种猪繁育,提高供种能力,对2019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从国外引进的种猪每头补贴3000元,累计补贴1万头。

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要立即调整。各地不得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对因污染需要整改的养猪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和技术指导,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

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新建或扩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合理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对依法依规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猪场(户),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属于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补划耕地。对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农村整理出的土地指标优先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配套建设项目用地。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解决“怎么养”的问题

在新一轮生猪恢复生产中,我省将大力推进疫病防控标准化、生猪养殖规模化、粪污利用资源化、生产经营产业化,构建现代化生产经营体系,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发展。

加强“两体”建设,推进疫病防控标准化。支持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确保市、县、乡三级防疫检疫人员定员到位。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补贴。根据防疫检疫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监测、执法设施装备。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防疫检疫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推进兽医服务社会化,强化基层防控力量。

转变养殖方式,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统筹兼顾生猪产能恢复和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因势利导,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科学指导现有规模养猪场(户)加快标准化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有序补栏,扩大生产。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规模扩张。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将规模以下养猪场(户)纳入现代化养殖体系,推进规模以下养猪场(户)规范发展。加快推进新建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培育一批现代化生猪养殖企业。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利用奖励资金与担保机构合作,共同设立生猪生产融资风险补偿金,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等。将与优势特色农业结合紧密、实现农牧循环的生猪养殖企业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和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等项目扶持范围。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2020年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给予一次性补助。将饲料加工、自动喂料、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发展清洁养殖,推进粪污利用资源化。重点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63个整县推进项目县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快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推进粪污就地就近还田消纳利用,降低养猪场(户)环保成本。2019年省财政安排1.7亿元启动实施的10个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3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创新试点项目,要确保在2019年11月底前开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完善产业链条,推进生产经营产业化。大力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严格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集中清理,依法取消不达标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厂(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积极引导生猪主销省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屠宰加工基地,鼓励我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强化产销衔接,推进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加快推动由“运猪”向“运肉”转变。加快现有屠宰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冷藏储运设施,建立完善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提高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保障生猪及其产品有序调运。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简化查验程序,免费放行。鼓励相关车辆安装使用ETC(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装置,实现不停车通行,进一步提高生猪及其产品运输效率,允许运输车辆在一定时间段、按照一定线路进入市区。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门将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各项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本地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确保2019年生猪生产下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20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猪肉供应不出现短缺。积极调整畜禽养殖结构,引导养殖场(户)扩大家禽、水产和牛羊生产,着力增加禽肉、水产品和牛羊肉供给,多渠道满足市场肉类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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