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指示精神,推进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的统一安排,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新乡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全国统一基本样式,内容应至少包含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此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我市将从健全主体名录、加强培训指导、营造浓厚氛围、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保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顺利试行,让农产品合格上市、带证销售,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