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杨锐利用其公安民警身份,纠集、吸收被告人薛石命、彭少儒、王卫斌、许万革等人,在河南省灵宝市、甘肃省碌曲县等地以承包或入股等方式插手矿山生产经营,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杨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共同经济利益为根基,以缔结合伙关系、战友关系、亲缘关系为纽带,依托金矿坑口资源,通过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该组织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爆炸、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6.5亿元,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黄金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和涉案财产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24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2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群众在专门设置的旁听区域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