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6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xxnmjzfk@163.com。
2021年5月26日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有关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过火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过火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过火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