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八五”普法规划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根据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印发的《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 目标任务
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市每个行政村,到2022年底实现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
三、选拔认定
(一)选拔范围
以居住在行政村的农村住户为主体,优先从“法律明白人”、村干部、村妇联执委、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党员、“五老”人员 (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新乡贤,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和其他热心公益事业人员所在的农村住户中遴选。鼓励“法律明白人”兼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4.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5.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程序
1.村初选。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方式,由村委会汇总提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初选对象,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
2.乡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初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3.县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后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人选,分别逐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登记发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通过认定的示范户登记造册、颁发标志牌。标志牌使用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
四、加强管理
因地制宜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培训,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跟踪、评估,掌握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示范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
1.因就业等原因长期不生活在本行政村的;
2.搬离所在行政村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示范户家庭主要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违反公序良俗;
4.违反村规民约;
5.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6.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对应当注销或撤销示范户称号的,由村委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分别逐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或撤销示范户称号并收回标志牌,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