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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农业农村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20-05-08   来源:局法规科

新乡市农业农村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发〔2019〕6号)和《新乡市农业农村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依法监管、各负其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等具体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查办案件、核查案件线索,重大专项检查、督查,阶段性绩效评估等,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在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方案中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和地域,通过“省级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需要执法人员的特长、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由检查机构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共同实施。要制作现场抽取笔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在检查、抽样、检测等各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将检验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被检查对象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复检,在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将检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的查询和共享功能,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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