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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4日《行风热线》上线内容
2022-03-07   来源:局政策改革科

上线局领导:新乡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克永

上线科站:  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科  袁春波

谈话内容:  农村土地流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土地如何流转才规范合法,如何流转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今天的节目我们就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讨论交流。

问题1:首先,请市农业农村局张克永副局长介绍一下我们新乡这项工作的整体情况。

张局长:新乡市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近年来,不断健全政策体系,强化风险保障,规范流转行为,在切实维护流转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农地农用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和改革力度,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不断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目前,全市(含长垣)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45.8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7.6%,整体平稳有序。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突破3.3万家。从流转方式上看,出租(转包)221.9万亩,入股14.8万亩;从流转主体上看,流转入农户的面积115.1万亩,流转入家庭农场35.3万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64.7万亩,流转入企业25.2万亩。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约为600-1200元,逐步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问题2:通过张局长的介绍,我们对全市土地流转的情况有了个大致了解。那么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如何准确理解土地流转呢?我想部分听众朋友会有这个疑问,请袁科长解释解释。

袁春波: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我们讲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农户)与发包方(村组集体)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流转方式主要包括出租(转包)和入股两种方式。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土地经营权不能简单理解成土地使用权,我们讲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个人或组织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用来搞建设(基本上不会用来搞农业经营,不划算);而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属于限定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只能搞农业经营。这也是土地管理法“农地农用”规定的体现。

 问题3:相信大家对土地流转概念都能正确理解了。通过土地流转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越来越火,那农村土地流转有哪些好处呢?

张局长: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模式。概括来说主要有3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通过土地流转整合闲置土地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吸引更多元主体的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按照市场需求合理产业布局,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二,拓展农民就业空间、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解除了农民对土地抛荒的顾虑,拓宽了农民的就业渠道。既可以通过转入土地流转,成为土地种植大户,利用先进技术和机械作业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也可以转出土地进入到二、三产业,不仅可以获得土地流转费还可以外出务工获得工资收入等。

第三,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可以解放出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甚至转移到城镇定居生活,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另一方面,也吸引了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了农村经济效益,这有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有助于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问题4:真是“小流转中有大文章”,可以说土地流转意义重大。那我们进行土地流转都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给大家提醒一下。

张局长:土地流转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在这里我捡几个重点给大家提示提示。

1、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建议大家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制式合同,条目很详细,拿来就能用,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逐级向村、乡备案。

2、坚持农地农用,不搞非农化、非粮化。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不得阻碍和强迫土地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4、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准入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工商企业,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问题5:看来土地流转政策性非常强,我们还要继续加强学习。如果想全面了解土地流转政策,要找哪些政策文件呢?

袁春波:2018年底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第32条至43条集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此为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最重要规章。另外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我市于2021年底,修订出台了《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以上都是近年来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规定,可以从网上查到。

 问题6:我注意到你提到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准入监管制度,这也是我市去年底新修订的,有一些新的变化,请您给大家再详细讲一讲。

袁春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新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我市积极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要求,修订出台了我市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从统一规范流转交易、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防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问题7:刚才提到,农业经营风险大,土地流转还有不规范的现象,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应如何处理?

袁春波: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8:当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财政支农力度不断加强,惠农政策“大礼包”越来越鼓,有听众会问流转土地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府有没有优惠政策或补贴呢?

袁春波:目前,没有直接针对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和补贴。但就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不少扶持政策。比如,1.金融保险方面: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低利率贷款政策,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等;2.财政税收方面:有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机补贴政策,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等;3.基础设施方面: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等;4.用地保障方面:支持申请使用一定比例和规模的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如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5.教育培训方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专门的有关技术和管理免费培训;6.示范创建方面:开展省市县示范经营主体创建,针对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主体有财政奖补等。

 问题9: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调整分配承包地的问题。前期有听众询问,自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村集体没有调整过承包地,随着家庭人口增减变动,存在人地矛盾现象,是否允许调整农村土地,解决人地矛盾?

袁春波:法律和政策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过去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主要原因就在于发包方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带来不少问题,农民意见很大。一是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农民的一些投入具有一次投入多年受益的特性,频繁调整承包地,承包方就不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造成土地肥力下降。二是经常调整进一步造成地块细碎化,不利于推广使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机械化耕作。三是个别干部借调整之机谋取私利,造成不公平,容易引发新的矛盾,成为今后再次调整的借口。因此,规定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

今后出现人地矛盾,主要应当用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以及发展乡镇企业和二、三产业,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途径解决,不宜再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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