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2021年11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下发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豫农文〔2022〕19号),要求全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规范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其相关工作,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厅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组织制定了《2022年新乡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新农〔2022〕10号)。
二、工作目标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指导思想和意义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四、工作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五、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豫农文〔2022〕19号)。
六、主要内容
(一)免疫病种和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2.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有条件地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在省市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订购使用疫苗。
(二)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三)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经费支持及要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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