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驻马店
一小区业主李某多次不听劝阻
推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近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香水湾小区存在携带电动车进入轿厢等违法行为。经核查,业主李某在明知电动车不能进入电梯轿厢,物业多次劝阻制止的情况下,仍出现相同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根据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该业主罚款200元。
这是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起,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全区对个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了解,在香水湾小区电梯内张贴有《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牌和禁止电动车“进楼入户”的宣传资料,但小区仍有居民将电动车推上楼。经教育后,该小区业主李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对其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将电动自行车推进电梯上楼。
电动自行车因违规停放、充电
引发了不少火灾事故
那么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
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电动自行车火灾诱发因素多
如何预防是关键!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勿存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