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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安全用药提醒
2024-07-31   来源:农药农机科


随着夏季气温不断升高和降水增多,水稻、玉米、大豆等秋熟作物病虫害进入高发期,也是农药使用强度最大的时期。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施药者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防止农药使用事故的发生,特做出如下提醒 

  一、科学使用农药 

  (一)对症用药。正确识别水稻、玉米、大豆等秋熟作物病虫害是科学安全用药、确保防治效果的前提。要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正确识别病虫害种类,选择对路的农药品种。要选择对环境友好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品种,做到对症用药。 

  (二)适期用药。根据不同病虫害的发生规律、特点和农药使用特性,选择适宜时期开展施药防治。害虫在卵孵高峰至低龄幼虫期防治,病害在发病前或发病初期防治,杂草茎叶喷雾在2—5叶期防治。 

  (三)足量用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记的用药量足量使用,既保证防治效果,又不容易刺激病虫害加速产生抗药性。药液量应根据防治对象、发生程度、作物生育期和不同植保机械来掌握。 

  (四)科学轮换或混配用药。合理轮换或合理混用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可延缓病虫害抗药性的产生,提高防治效果。一般每个农药品种(有效成分)在一个作物生长季使用次数不超过2次,并与其它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交替轮换使用。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絮结或大量沉淀的农药,不能相互混配。 

  (五)合理施药。夏季适宜施药时间为上午5—9点和下午4—8点,上午10点至下午3点期间不宜施药;风力3级以上或下雨天气不宜施药。施药人员每天施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小时。针对玉米等高秆作物病虫害防治,鼓励由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使用植保无人飞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等高效植保机械在适宜的时间开展作业,避免人背施药机械进入密闭环境施药。 

  (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时,要严格遵守农药标签标注的农药安全间隔期,特别是蔬菜、水果等夏季鲜食农产品用药,不满足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的不再施药,避免农药残留超标。 

  二、安全施用农药 

  (一)精准施药,确保防控作业安全。对于采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夏季病虫害防治的,要确保飞行安全和用药安全。一是加强对植保机械的测试与检修。飞防作业前要对植保无人飞机进行测试与检修,重点测试喷头流量和喷施均匀度,全面检修机具。二是做好飞防药剂的选择。飞防药剂要选择高效、环境友好型的药剂品种,优先选择微乳剂、可溶液剂、水分散粒剂、悬浮剂等剂型,禁止在蜜源植物开花期和水产养殖场所、水源地附近开展航空施药,以防造成农作物药害,产生飘移污染周边环境和鱼类、蜜蜂、家蚕等非靶标生物的中毒事件。三是做好航空施药安全管理。在开展飞防作业前,向养蜂人、养蚕人、周边农田的农户、家畜场主以及附近环境敏感场所等发布航空施药预先警示。开展飞防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当风速、风向、温度、相对湿度、时间等因素不适合时,立即停止施药。在喷雾作业结束后,应根据农药标签上的建议,及时在处理过的地块周围树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间内警示人和牲畜不得进入施药地块。 

  (二)做好防护,严防中毒事件发生。施药人员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防护帽、口罩、手套、靴子及专业防护服等,严格遵守施药操作规程。喷施农药时,施药人员要始终处于上风位置,做到顺风隔行施药,施药过程中不饮食、不吸烟,施药后要及时清洁身体、更换衣物,并将喷雾器械清洗干净。禁止用盛药水的桶直接下井、下河、下池取水,禁止用手搅拌药液。儿童、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不得喷施农药或接触有毒药剂。 施药人员一旦出现头晕、恶心、呼吸急促、出汗流涎等症状,要立即停止喷药,离开作业场所到空气清新的环境中去,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并用清水洗净皮肤。如果中毒状况较严重,应拨打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小时中毒急救热线(010—83132345)咨询,并持农药标签及时到医院诊治。 

(三)及时补救,减轻药害损失。在喷施除草剂时,应加装保护罩,注意选用对临近作物和下茬作物安全性高的除草剂品种,并严格控制使用剂量。如果发生除草剂药害,可在作物叶面及时喷施吲哚丁酸、芸苔素内酯、赤霉酸、磷酸二氢钾等缓解药害。同时,加强水肥管理,促根壮苗,增强抗逆性,促进农作物快速恢复生长。喷施除草剂后,应及时清洗药壶,避免二次伤害。 

三、依法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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