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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创建】:三门峡一男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罚款200元!
2024-08-04   来源:河南消防

7月29日

三门峡市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聚馨苑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

发现该小区一单元安全出口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占用疏散通道

检查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取证

并立即联系车主

责令其当场整改

车主拒不整改
该车主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认定该车主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内停放电动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车主立即整改,将电动自行车移出室外规定区域停放,现场对车主讲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大队检查人员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管理单位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频次,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

消防通道、楼梯间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怎样做才能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片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前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前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部分地区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大多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屡禁不止,一旦发生事故,小区物业是否担责?

无论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民法典、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物业公司对其物业服务区域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负有制止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入户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


如果电动自行车失火导致火灾事故,且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或未尽责,比如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对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进行制止,或制止未果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就相关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甚至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始于心  防范践于行

广大居民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

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这一行为

坚决说“不”

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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