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起火 店主的谜之操作 导致整个客房被烧毁 自己也被警方拘留 这一系列的致命错 是怎么犯下的? 一起来跟阿消进入火灾现场 火灾回顾 6月28日10时52分,北京市大兴区,一酒店发生火情,辖区消防力量到场进行处置。经排查,现场是酒店一房间柜子内起火,房间被大火侵袭,现场一片狼藉,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消防员经现场调查得知,一旅客使用简易衣物烘干机烘烤衣物,在离开房间后未断电,衣服在长时间烘烤下起火,这才酿成火灾。 然而,消防员在开展火灾原因延伸调查期间,发现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 关键9分钟 消防员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这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从监控中消防员发现,酒店店主在9分钟内,竟犯下的这些错误。 10时43分 酒店房间内起火,房间感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机报警后,店主王某进行消音复位处理。 10时45分 保洁员上楼查看,发现火情并按下报警器按钮,通知中控室起火,店主王某再次进行消音复位处理。 10时46分 店主王某上楼进行查看,但并未报警。 10时52分 有旅客发现火情,拨打了119报警电话。至此,火情处理时间延误了整整9分钟。 背后真相 通过对店主王某的询问,消防员得知火情背后的真相。 您知道中控主机的操作员需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吗? 消防员 店主王某 知道。我没有,有证的那个人没在。 在起火冒烟后,您有拨打报警电话吗? 消防员 店主王某 没有。 经事后走访,消防员得知,发生火灾之后,无人将消防控制室主机转入自动状态,也未启动任何消防设施,导致消防设施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火灾没有第一时间得到扑救,造成了火势的蔓延。 处罚结果 店主王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但因其主动投案,酌情减轻对其处罚,最终,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控制室不是摆设 当发生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时 消防控制室可及时准确进行反馈 并迅速启动相关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