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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农药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工作提醒
2024-09-04   来源:农药农机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自20229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9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为确保全市农药销售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五条、六十条等规定,禁用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禁用农药的处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六条规定,假农药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若发现销售禁限用农药、过期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当地农业执法机构提供线索。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销售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案。

近日,接群众举报,彭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对丽春镇某农药门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后院隐蔽处存有数瓶禁止使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多件和二维码不能正常识别产品信息的农药,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不完善。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二维码不能正常识别疑是假农药的样品进行了抽查送检,彭州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对该店已立案处理。

案例二:违规销售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案。

朱某是潜山县余井镇人,患有抑郁症。一天晚上,其父母回到家里,发现女儿表情痛苦,看到桌子上有瓶百草枯,一问之下,才知道出大事了。虽经医院全力抢救,9天后朱某还是不幸死亡。事发后潜山县农委执法队和县公安局来到涉事农资商店联合执法,查到并没收了8瓶百草枯水剂,这些百草枯水剂都是2014630日生产的,都已过期。经查这些百草枯水剂系该农资商店的存货,是禁止销售后下面经销商退回的产品,该农资商店应该再退回上一级的经销商,但却存在店里,据店主介绍,事发当天,只有店主的21岁儿子在商店,朱某来后称买除草剂给地里除草,都是冬天了怎么会要除草剂,店主儿子根本不懂业务,糊涂地将百草枯水剂卖给了女孩,结果悲剧发生。据了解,经当地政府协调,涉事农资店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7万元。该店已停止经营,当地农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店主进行处罚。

案例三:王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515日,天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种植的芥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芥菜含有禁止使用农药——氟虫腈、硫丹,两种农药的含量均超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经核,王某销售该批次芥菜的金额合计40元。5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将涉案证据和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销售和使用禁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制裁。农药行业管理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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