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新乡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概要:2026年4月20日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接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泗农(种子)案移〔2026〕1号),2025年8月28日,新乡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5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安徽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百农207”小麦种子3000kg。经泗县农业农村局抽检纯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为劣种子。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销售给安徽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批次编号为25-207-18的“百农207”共生产了3000kg。本案货值金额9300元,违法所得9300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新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500元,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
警示意义:该案件线索来源为外省移送,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作配合,追根溯源,对制售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链条的打击,形成高压震慑,营造公平、透明、规范的种业市场环境,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粮食安全。
二、原阳县某某庄稼医院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概要:2026年4月29日原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厅线索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原阳县某某庄稼医院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垃圾桶内发现有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包装袋,包装袋上面印有限制使用标识,当事人承认销售了溴敌隆限制使用农药,但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溴敌隆200袋,销售出10袋,货值200元,违法所得10元。
处罚情况: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原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农药溴敌隆190袋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
警示意义:溴敌隆作为限制使用农药且属于高毒杀鼠剂,误食可致凝血功能障碍和多脏器出血,甚至引发死亡,国家明令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和许可制度。即使有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也不得擅自经营,更不能通过网络销售。一旦违规,将面临严厉处罚。
三、新乡市某某农资销售处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5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新乡市某某农资销售处销售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产品,质量综合判断为合格,但标称生产企业,即山西某某农药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农药50袋,销售40袋,赠送8袋,抽检2袋,货值400元,违法所得336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新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50元,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
警示意义: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农药登记是法定准入门槛,农资经营者进货必须核验登记资质,严禁购销无证产品。无证农药药效无保障、易引发药害、农药残留超标,危害农产品安全与人畜健康,污染水土环境。违法将面临没收产品、高额罚款、从业限制,情节严重移送司法追责。
四、新乡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案情摘要:根据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移送函,2026年1月14日,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乡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出其生产、销售的“矿源复合微生物菌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上述产品属于需登记管理的肥料。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矿源复合微生物菌肥”500瓶,以每瓶1.6元的单价销售给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案货值共计800元,违法所得800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新乡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
警示意义: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属于违法行为,不可心存侥幸违规牟利。无证肥料普遍质量无保障,易造成作物减产、土壤污染,损害农户权益。严厉查处此类行为,能够打击低价无序竞争,维护合规企业合法权益,净化农资市场,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从源头管控农业投入品,切实守护耕地生态与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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