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四种农药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告知书
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以下简称“4种高毒农药”)被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为严格落实国家农药管控政策,筑牢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防线,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规定
(一)生产环节。自2024年6月1日起,撤销4种高毒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禁止生产。
(二)经营环节。自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流转、赠送4种高毒农药,严禁向种植主体推荐、指导使用4种高毒农药;线上电商禁止售卖任何禁限用农药。
(三)使用环节。自2026年6月1日起,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及广大农药使用者,严禁采购、留存、使用4种高毒农药。
二、全面清理库存
2026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仍有4种高毒农药库存的,须立即上交至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对隐瞒不报、私自转运、藏匿转移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压实法律责任
(一)严查非法生产。对无证生产和持有相关资质但超范围非法生产的企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治非法经营。自2026年6月1日起,继续经营4种高毒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处非法使用。自2026年6 月1日起,继续使用4种高毒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鼓励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的,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
农药监管热线:0373-3696360
执法监督热线:0373-2851022
执法举报热线:0373-503100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举报:0373-2851020
请全市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