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新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新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推动我市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重点内容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质量控制和实施过程质量监督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项目招标投标与合同质量管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建后管护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附则等。
四、具体要求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综合因素,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储备项目。严格限制在禁、限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项目招标投标与合同质量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严禁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施工标段,建设规模特别大的可适当增加标段。具备条件的,可采取EPC总承包模式。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一般应具备中高等级资质,并具有项目实施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每年6月底前,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会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项目实地勘察、调研论证、编制初步设计等工作所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县级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
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验收制、签字验收负责制,相关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对验收合格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严肃追究验收组成员相应法律责任。县级初验和市级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建后管护质量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每年4月开展“排查周”、11月开展“管护月”活动。
质量监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通过抽检、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建立完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核实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的日常维护,及时接听、登记、督办举报信息和线索,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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