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营农药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年的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农药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2.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3.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其生产、销售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的要求。
4.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5.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杜绝以个人小额交易、产品技术推广等名义进行网上无证卖药。
6.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严格落实互联网经营农药产品信息展示要求,按规定展示农药商标、登记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农药标签全部信息,确保互联网展示产品信息与线下门店销售产品标签一致,杜绝以产品广告、配图说明、视频讲解等方式擅自修改农药产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7.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