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典型案例
一、赵某某在渔业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呋喃西林案
案情摘要:2026年4月22日,长垣市农业农村局接辖区公安部门移交线索,渔业个体承包户赵某某涉嫌网购食品动物中禁用的呋喃西林。长垣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辖区公安部门于当天对当事人承包鱼塘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呋喃西林80袋共计2千克,当事人对其在渔业养殖中使用呋喃西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两部门于次日对涉案鱼类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未检出呋喃西林成分。5月9日,经公安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案经长垣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鱼类货值金额为1.92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
处罚情况:6月12日,长垣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涉案鱼类予以监督销毁,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
警示意义:呋喃西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硝基呋喃类药物,是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所幸涉案鱼类产品未检出相关药物残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案件的查处从源头上消除了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同时,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理,高效配合,为案件成功侦破、办结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某某、包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案情摘要:2026年5月11日,卫辉市农业农村局接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辖区内某生猪交易市场交易的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接线索后,卫辉市农业农村局立即行动,于当天上午在该交易市场查获未佩戴畜禽标识生猪92头、生猪运输车辆1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任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92头,货值金额68400元;运输人为包某某,运费为3000元。涉案生猪经补检合格。
处罚情况:卫辉市农业农村局于5月15日对包某某作出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于6月3日对任某某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动物检疫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阻断动物疫病传播、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稳定。部分从业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运输畜禽,既严重冲击畜牧产业生产安全,也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重大隐患。本案警示相关从业人员,务必严格执行检疫申报相关制度,自觉抵制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摒弃侥幸心理,坚守法律底线,绝不可触碰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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