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00-01-2021-00132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26日 |
标 题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农文〔2021〕321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农文〔2021〕32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立一体化的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的《河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6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联合体培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实现多主体全要素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和我省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 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优胜劣汰,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 联合体基本条件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联合体内成员原则上应由1家省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0家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组成,并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联合体内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联合各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和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各成员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成员之间有技术服务、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和信贷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内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保障各成员分享全产业链利益。
(三)联合体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年度需盈利;联合体内其余各成员上年度总营业收入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20%以上。
(四)联合体带动农户数量,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标准的20%以上。
(五)联合体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原则上有“三品一标”认证,数量和面积逐年增加。
(六)联合体内各成员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三章 联合体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可牵头申报联合体,申报联合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书(见附件)。
(二)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三)联合体建设方案。
(四)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五)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六)联合体内重点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各经营主体提供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八)重点龙头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九)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近两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证明。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联合体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联合体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拟认定联合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五)联合体内各成员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七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材料报送。在认定监测年份,被监测的联合体按照第五条要求报送联合体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按照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联合体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监测结果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地监测意见,对联合体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与当年认定情况一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联合体取消其联合体资格;未经认定的联合体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的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联合体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公布的《河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高粮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