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对凌某某制造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凌某某有期徒刑11年及相应附加刑。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凌某某将其位于合山市北泗镇的房屋租给韦某某(另案处理),在发现韦某某将酒精、乙醚、盐酸等原料存放于其家一楼后,开始怀疑韦某某等人在其家里制造毒品。其后,被告人凌某某又在家中闻到难闻、刺鼻的气味,加上听到过韦某某等人在聊天过程中提及制毒,从而确定了韦某某等人在制造毒品。被告人凌某某曾想悔租,让韦某某另寻他处租房,但碍于“朋友”关系,韦某某也表示过几天后便“收手”,便不好意思再阻拦。但此后,被告人凌某某不仅没有阻拦,还协助制毒,不仅多次通过手机搜索过制毒的方式,还帮助韦某某等人接送原料、购买制毒所需工具等。同年2月,公安局接到线报,并迅速将被告人凌某某及韦某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氯胺胴净重106.35千克、大量制毒原料及一批用具。经鉴定,从疑似毒品物检材中均检出氯胺胴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明知韦某某等人制造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和工具,为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案主犯韦某某和另外一名案犯另案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及相应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