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对《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进行了答复,对“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明确如下意见: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销售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下同),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请我市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切实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