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培训,生产者能举一反三,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要从这些案例中总结违法行为的规律线索,在日常巡查中对照检查,提高质量安全问题发现率,切实保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一】湖南湘潭泥鳅恩诺沙星药残超标案件。
2024年12月,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通报了一起销售“问题泥鳅”案。通报称,部分养殖户、商家为了降低养殖、销售过程中病死率,滥用抗生素,导致残留药物超标。2024年6月,岳塘公安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某农贸市场内有商户销售添加恩诺沙星且药物残留严重超标的水产品。分局治安大队经分析研判,组织精干力量多线出击,在湘潭、长沙、广州等地抓获涉案人员9人。据通报,涉案“问题泥鳅”恩诺沙星药残超标10倍。9名涉案人员包括泥鳅收购商、批发商、销售商等。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解析】本案件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泥鳅,常规用药恩诺沙星严重超标,且涉案金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用农产品养殖、销售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量滥用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此外,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此这是一起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判刑、罚款等刑事处罚。
【点评】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受到严厉的处罚。
【案例二】河南内黄豇豆种植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案件
2023年9月,河南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后河镇王某某和杨某某两位农户种植的豇豆开展监督抽查,在豇豆样品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2023年9月,内黄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10月,内黄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在豇豆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是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据了解,当事人均长期务农,因不识字误用了农药导致。这个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虽然是小农户,但长期务农并从事豇豆的种植和销售,理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药的使用要求。当地公安局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既是对两名当事人的严厉处罚,更是对更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警示和震慑。
【点评】行政拘留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新农安法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其严重违法行为将可能被公安机关处5-15天拘留。
【案例三】湖南邵阳肉牛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仑特罗案件
2023年2月,湖南省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冯某某养殖的肉牛尿液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仑特罗。随后,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冯某某养殖的肉牛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再次检出盐酸克仑特罗。2023年3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3年11月,冯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本市市级纸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解析】“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β-兴奋剂类,是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犯罪。此案货值金额较大,社会影响面广,案件的查处从源头上消除了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同时该案涉案地点跨度广,案情复杂,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跨省联合办理,高效配合,为案件侦破打下坚实基础。
【点评】牛羊肉瘦肉精问题不容忽视,一旦发现,应固定好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四】江西赣州豇豆常规农药灭蝇胺残留超标案件
2024年3月,江西省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称某合作社生产销售的豇豆常规农药灭蝇胺残留检测不合格。经查,该合作社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灭蝇胺后未过安全间隔期即采摘上市,涉案豇豆共19.7公斤,销售金额126.8元。2024年5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本案中涉案合作社生产、销售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灭蝇胺为可以用于蔬菜生产的常规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其在豇豆上的残留限量为0.5 mg/kg。本案涉案豇豆共19.7公斤,销售金额126.8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落实了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常规用药残留超标监管的一次执法实践。
【点评】新农安法践行“四个最严”,药残超标5万元起罚,勿以“菜少”而为之。
【案例五】湖北仙桃黄鳝常规兽药超标案件
2024年1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对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马口村农户李某某养殖的黄鳝开展监督抽查,在黄鳝样品中检出常规兽药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经查,涉案黄鳝40千克,销售金额2400元。2024年4月,仙桃市农业农村局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本案涉案人员李某某生产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鳝。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是水产品养殖中的常用药,其在水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是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应小于等于100 μg/kg。因为一些养殖户不规范用药,例如不遵守兽药休药期,连续用药后出塘;不按规定用量超量用药等,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成为养殖水产品中常检出残留超标的药物。本案涉案人员为农户,按照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湖北省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对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的一次执法实践。
【点评】新农安法明确了农户的法律责任,对使用禁用药物的罚款1000-10000元,对上市农产品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罚款500-5000元。
【案例六】宁夏青铜峡芹菜常规农药阿维菌素超标案件202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对连湖农场任某某种植的芹菜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芹菜产品常规农药阿维菌素残留超标。经查,当事人因温棚里种植的芹菜得病,喷施了阿维菌素等农药,间隔期未满即上市销售,造成农药残留超标。因当事人销售量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2023年5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任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本案违法行为是常规农药超标,而根源是因为喷施农药后间隔期未满即采摘上市,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也规定,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因此,本案当事人因销售量小,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点评】行政处罚,须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情进行量罚。
【案例七】福建南安草莓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残留超标案件
2024年1月,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市某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草莓样品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残留超标。经查,该合作社在草莓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喷施药物,导致生产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超标。2024年5月,南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解析】本案与上一案例类似,亦为常规农药超标案件。导致超标是当事人因忘记喷药时间没按照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导致抽检不合格。当前,一些种植户缺乏合理使用农药的意识和基本知识,对滥用农药的危害认识不足等使得在农药使用的过程中不够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案件,应当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点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种植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帮助农户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使用农药的自觉性。各位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农技推广人员,广大农资门店经营者、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商们。
我们用短短的四节课,给大家简要介绍了农兽药残留限量相关知识。希望大家以这次培训为契机,监管、检测、农技推广等人员要主动了解药残限量知识,掌握精准治理打法要求,深入了解产业发展实际,真正做到“懂药残限量、懂监管打法、懂产业特点”;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商要树立限量意识,在种养殖、产品采收或出栏、产地收购时,要把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该检测的检测、该开具或收取承诺证要做到、该规范用药的坚决不乱用滥用;农资门店经营者要加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从投入品端把好关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