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依法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现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告知如下,请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严格遵守,切实履行责任义务。
一、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
农药包装废弃物并非普通废弃物,而是有毒有害物质。
残留农药污染水和土壤。有调查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每亩农田残留的农药包装物有5—10个。废弃包装物内残留的农药废液,更是会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造成直接污染。
材料难降解,影响作物生长。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降解,散落在田间、道路、水体中,除了带来视觉污染,还会破坏土壤通透性,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植物根系正常生长,从而降低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更严重的是,包装袋内残留的农药毒性危害。如果是一些轻便的农药包装袋,被丢弃在田间地头,一阵风或者一场大雨,就会将它们带到其它农田里,而每种农作物也都有自己的禁忌。比如说除草剂草甘膦,是专门针对尖叶杂草的,水稻、麦子、玉米等这些禾本科植物,就对草甘膦很敏感,沾到就会中毒。
另外,农药废弃物影响人体健康。包装物中残留农药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人类健康具有长期和潜在的危害。
三、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