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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农牧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新乡市农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新乡市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6 15:11:45 发布人: 来源:法规科

发文机关:新乡市农牧局

    题:新乡市农牧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新乡市农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新乡市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号:新农〔2016〕180号

成文日期:2016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日

性:有效

 

 

 

新乡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新乡市农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新乡市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的通知

新农〔2016〕180号

 

局属有关科(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牧行政执法活动,强化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新乡市农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乡市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个行政执法职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2.新乡市农牧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新乡市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16年12月2日        

新乡市农牧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1:

 

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按照《新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执法流程图工作的通知》(新依法行政领办2016〕24号)要求,根据有关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一、局领导岗位职责

(一)局长职责

局长是本局机关农牧业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农牧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督促局属各执法部门贯彻执行农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指导重大农牧业违法案件的查处,主持重大农牧业处罚案件的审议、处罚决定的审批;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4.主持行政复议决定的审议和审批,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职责;

5.加强对农牧业执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会议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分管局领导职责

1.监督、检查全市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

2.指导全市农牧业法制体系建设,评议考核全市的执法情况;

3.抓好农牧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4.监督、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5.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二、执法监督部门岗位职责

产业政策与法规科职责

1.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指导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3.负责农牧业执法监督工作;

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人职责:开展农牧业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科员职责:协助负责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落实;负责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具体工作。

三、执法部门岗位职责

(一)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新乡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1.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2.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协助查纠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求,做好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科员职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求,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举报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二)科教科

承担转基因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转基因作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转基因作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员职责: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好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三)种植业管理科

1.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相关工作;

3.组织开展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的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科员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业植物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和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1.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承担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开展种植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科员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查处种植业领域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件。

(五)渔政科

1.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2.承担水产苗种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渔船、渔机、网具;

4.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5.协调处理渔事纠纷。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承担水产苗种生产监管,负责监督管理渔船、渔机、网具、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渔事纠纷。

科员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协助负责人做好全市渔船、渔机、网具、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查处有关渔业违法案件。

(六)畜牧科(奶业管理办公室)

1.依法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2.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员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防疫检疫科

1.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

2.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

3.归口管理兽医行政执法。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归口管理兽医行政执法。

科员职责:宣传贯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做好动物防疫具体工作。

(八)医政药政科

1.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2.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3.承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人职责:做好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科员职责:协助负责人做好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九)饲料科

1.负责饲料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工作;

3.负责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工作。

负责人职责:负责饲料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

科员职责:协助负责人做好饲料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的具体工作。

(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1.负责从畜禽养殖环节及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整治规范工作;

3.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人职责:负责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协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整治规范工作。

科员职责:协助负责人做好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协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整治规范具体工作。

(十一)新乡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1.组织落实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2.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活动。

负责人职责:组织落实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活动。

科员职责:落实实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协助负责人做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进行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活动。

(十二)新乡市种子管理站(新乡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1.从事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管理、生产管理、市场管理、质量管理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2.承担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3.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执法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执法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

执法人员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等法规,具体做好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

(十三)新乡市植保植检站

1.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2.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开展农药管理执法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组织开展植物检疫、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职责: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协助负责人具体做好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监督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

(十四)新乡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开展肥料管理执法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组织开展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职责:贯彻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协助负责人具体做好肥料管理监督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

(十五)新乡市经济作物站(新乡市人民政府棉花办公室)

1.负责全市食用菌菌种管理;

2.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开展食用菌菌种管理执法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规章,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职责:贯彻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规章,协助负责人具体做好食用菌菌种管理监督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

(十六)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在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人职责:组织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执法人员职责:具体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1.承担畜牧兽医行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执法监督职能;

2.监督、指导全市畜牧兽医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受理畜牧兽医违法举报案件,承办上级交办、市管范围内畜牧兽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4.负责协调市内跨县(市)、区的畜牧兽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5.督办指定县(市)、区办理的上级交办、转办、举报畜牧兽医违法案件等工作;

6.开展畜禽屠宰监督执法活动。

负责人职责:宣传贯彻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鲜乳、草原、畜禽屠宰等监督执法工作。

执法人员职责:贯彻执行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有关兽药、饲料、种畜禽、生鲜乳、草原、畜禽屠宰的违法行为。

 

 

 

 

 

 

 

 

 

 

 

 

附件2:

 

新乡市农牧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或者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之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局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十条 局有关科站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按照本办法应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当向局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理由;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局法规科收到局有关科站的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缺少相关材料的,局有关科站应限期补充。法制审核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3天。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齐备、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七)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

(八)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后,局法规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做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退回局有关各科站;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局法规科在审核时,发现有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局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局法规科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新乡市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审核、作出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记录使用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材料、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和记录使用情况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所在机构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立卷,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执法检查档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案由名称、案件内容、案件当事人、使用时间、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市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市局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五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