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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6 15:27:46 发布人: 来源:法规科

发文机关:新乡市农牧局

    题:新乡市农牧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新农〔2016142

成文日期:2016929

发布日期:2016108

性:有效

新农〔2016〕142号

 

新乡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牧(农林、畜牧)局卫滨区、高新区农委(农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新乡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农牧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印发  

2016年10月8日        

新乡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及《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农办经管〔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农场档案。要保证有专人负责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要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档,并提供相应认定申报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名称格式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XX家庭农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家庭农场基本经营要求: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独立的财务核算管理,收支记录规范;

(四)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

(五)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具备防灾抗灾能力。拥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配套服务。

(六)符合新乡市及当地农业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家庭农场主具备条件:

(一)户籍住址在新乡市辖县(市、区)农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三)实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必备的资质和条件。

第八条  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数量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第九条  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场收益应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第十条  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无转包行为。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需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经营规模达到认定标准(见下表)。

产业类别

种类

规模

种植业

粮油

集中连片50亩以上

设施蔬菜(瓜果)

15亩以上

常规种植蔬菜(瓜果)

50亩以上

花卉苗木

30亩以上

食用菌

10万袋以上

畜牧业

生猪

年出栏300头以上5000头以下

肉牛

年出栏50头以上500头以下

奶牛

存栏量50头以上300头以下

年出栏200只以上3000只以下

蛋鸡

存栏量2000羽以上50000羽以下

肉鸡

年出栏10000羽以上100000羽以下

水产养殖

20亩以上

对于申请家庭其他种养类按照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种养结合类、产销结合类、休闲农业类规模要达到种植业、养殖业同类下限标准。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规模标准。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向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表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申请表册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1.《XX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农场主身份证;

3.接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

4.农场从业人员名册(含从业人员姓名、与农场主关系、在农场从事工作、在农场工作时间等);

5.农场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照片或图片;

6.土地流转合同;

7.生产经营记录;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9.财务账册。

第十四条  村(居)委负责初审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就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复核审查。乡(镇、街道)核查人员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复核,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XX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证书》。认定证书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具体内容:

1.认定证号:县(市、区)简称+农家+县(市、区)拼音大写首字母+4位数编号,如辉县市家庭农场编号:辉农家HXS0001。

2.证书内容包括:

1)名称;

2)农场主;

3)经营地址;

4)主营产品;

5)家庭农场类型。主要包括:种植业类、养殖业类、种养结合类、产销结合类、休闲农业类。

3.发证机关: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发证日期:签发证书当天日期。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家庭农场标牌制作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年检制度。认定的家庭农场,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年检。年检提交材料:

1.本年度财务报表或生产经营收支记录

2.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家庭农场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认定的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监测,检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检查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1.连续2年未按期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的;

2.申报认定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向新乡市农牧局上报本季度家庭农场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认定的家庭农场名称、地址、认定时间、经营项目、农场面积、流转面积、农场人数、雇工人数;农场主姓名、联系方式、职业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认定申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    季度认定家庭农场情况表

 

 

 

 

 

 

 

 

 

 

 

 

 

 

 

 

 

附件1:

XX县(市、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家庭农场申请认定名称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技能特长

 

户籍所在地

 

家庭劳力人数

 

职业

 

雇工人数

 

生产经营地址

 

主营产品

 

经营规模

 

流转土地面积

 

流转土地年限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签名:                  日(公章)

 

(街道)

审核意见

 

核查人员签名:                 

 

 

     主管领导签名:                 日(公章)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日(公章)

 

 

附件2:

      季度认定家庭农场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家庭农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认定时间

农场主姓名

职业

联系方式

农场经营项目

经营规模

流转土地面积(亩)

农场家庭参与经营人员数

雇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