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减少和遏制农业机械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农业农村部于2025年1月印发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农办机〔2025〕1号),原《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具体标准内容如下: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 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四)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 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对农机驾驶员以及农村群众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同时,加大对作业区域的安全巡查频次与力度,及时发现并劝阻在作业区域内捡拾农作物等危险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安全、稳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