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与诽谤
2、网友应遵守我国互联网的相关法规
3、网友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4、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信息内容
5、发表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
根据诉求人提供的产品视频,显示该产品品名为植物香茅魔盒,产品标签内容未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该产品不属于农药范畴。
针对该公司在其网店宣传具有防驱蚊功效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建议其网店修改链接名称;并将有关情况向诉求人进行反馈。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具体业务问题请您拨打联系电话:0373-3698201,祝您生活愉快。
欢迎您回乡创业。目前支持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政策有支持牛羊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每年11月左右申报入库,通过后,次年下拨资金实施);统筹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补助、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等涉农资金向牛羊产业倾斜。
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如果农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或部分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上述条款(一)的条件;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完全不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委托代理经营(签有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必须具备上述条款(一)的条件;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建议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程序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2021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进一步明确,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另外,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具体事宜可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5918882)或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371—65917035)联系。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知悉,相关负责同志会通过邮箱与您联系,请您注意查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原示范区已核查并将结果上报市长热线,谢谢您的留言。
您好,请您持续关注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栏目,相关同志会与您联系,解答相关问题。
您的留言已收悉,谢谢建议,请您及时注意通知公告栏目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栏目。
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根据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散养户要逐步引导退出散养、退出庭院、退出村庄,发展绿色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