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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节气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基层农兽药残留限量规定培训(一)
发布时间:2025-03-24 信息来源:质监科

 

   

 

    农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大家每天都在吃、都在消费,直接关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所有民生问题中,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面最广、群众感受最直接、容忍度最低。因此,无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还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来说,都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限量意识,要懂得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真正做到农兽药残留限量不达标,农产品就不上市、不销售,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千家万户吃得安全放心。

 3月份,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要求,我市启动面向基层农兽药残留限量规定宣传培训工作,旨在解决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限量意识不强等问题,从源头上破解药残超标问题,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支撑。今天发表第一期培训内容,敬请关注!

  

 

 

 

 

第一期:农兽药残留限量基础知识

 

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培训,掌握农兽药残留限量的基础知识,懂得“是什么”“为什么”“有什么”。

(一)农兽药残留限量是什么?

要了解农兽药残留限量,先要搞懂农兽药残留是怎么回事。我们所说的农药残留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农作物时候,为了防治病虫害使用农药。农药发挥作用后会有一部分残存于农产品中,既有农药成分本身,也有农药发生反应或降解产生的物质和杂质等。兽药残留是指畜禽或者水产品的养殖者在对养殖的动物使用兽药后,蓄积或残存在动物体内、组织器官中或进入动物乳汁或鸡鸭等下的蛋中的药物,以及新产生的物质或杂质等。

(二)为什么要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

农产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物,有的可能残留得多、有的可能残留得少。这些物质随着农产品吃到人体内,对人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危害、危害有多大、吃多少量会有风险?这些问题消费者十分关心,政府部门也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评价和衡量,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是安全的。这个科学的指标就是我们本次要培训的内容——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通过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农产品中农药或者兽药残留是否对人体有害。简单来说,就是超过了这个标准,农产品中农兽药的残留就对人体有风险有危害了,反之低于这个标准,则是没有风险危害的。

一般情况下,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出台后,政府部门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在生产基地和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检测,按照出台的标准来判断销售的农产品是否超标,如果超标就要及时下架,相关方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让广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广大从事生产的农户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从而在生产中规范使用农兽药,提升质量控制水平,生产出安全的农产品。可以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既是保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也是促进生产者遵守良好农业规范、控制不必要的药物使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此外,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对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打破农业贸易壁垒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参加此次培训全体学员来说,重点是要认识到,农产品生产和监管中常说的农兽药残留规定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禁用药物。包括禁(限)用农药和禁止使用的兽药,这类药物是不得使用的,即用了就违法,这类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刑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中对使用禁用药物行为规定的处罚非常重,生产者一定不要以身试法,农资经营者也一定不要销售此类药物;二是常规使用的农药兽药。这些农药兽药是依法允许使用的,但生产者要规范使用,不能随意滥用,否则用多了残留也会多。食品、农产品中残留的最大限量是强制执行的,一旦超过量也是违法行为,需要接受处罚。农产品生产者要掌握这两个层面的要求,正确树立了限量意识,才能生产出安全的农产品。农资门店经营者也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好对农兽药购买者的指导告知。广大监管、检测、农技推广人员,也要掌握了解这些情况,在开展工作时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监管和服务指导。

(三)我国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哪些?

近年来,在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持续出台更新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从法律上看,2006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里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很大一部分指的就是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2023年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更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此外,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把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涵盖其中,管理更加规范了。此外,国务院还颁布实施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也都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截至2024年底,我国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总数达到13755项,其中:农药残留限量10379项、配套检测方法346项;兽药残留限量2615项、配套检测方法415项,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和批准的农兽药品种,解决了“有药物登记、无残留限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农药方面,目前我国累计登记750个农药有效成分,包括619个化学农药成分,131个生物类农药成分。化学农药成分中,有残留限量标准的586个,占比94.7%;纳入我部农产品例行监测参数范围的68个,占比11%。在兽药方面,目前我国允许2249个兽药成分用于食品动物,包括308个化学兽药成分,638味中药材成分,593个成方制剂,710个生物制品产品。化学兽药成分中,有残留限量标准的283个,占比91.9%;纳入我部农产品例行监测参数范围的62个,占比20.1%。

如果大家想要了解具体的残留限量标准值是多少,可以在互联网查询以下信息: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些都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既包括允许使用的农兽药,也包括禁停用药物。这些标准会随着时间和生产实际的要求而变化,大家查询参考时一定要看最新的版本。

(四)目前我国禁限用农药、禁停用兽药有哪些?

对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兽药,有些药物随着使用,我们会发现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科学实验和评估基础上,政府部门会对一些药物实施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停用的措施。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先后通过部门公告等形式明确禁止使用58种农药,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14种农药,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有关公告,列明了21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7种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具体如下:

一是禁限用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具体禁用药物清单国家已经整理并发布了《禁限用农药名录》,要求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印制张贴到生产基地、农资门店等重要地方,大家可以前往查看。

二是禁停用兽药。与农药一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说的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也包括畜禽、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目前有21类禁用“兽药”和7类停用“兽药”,大家同样也可以到养殖基地、兽药门店去查看政府部门公布的《禁停用兽药名录》,或者在网上搜索《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相关公告等。此外,2007年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还规定了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和各种抗生素滤渣等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相关情况也可上网搜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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