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农药安全系列宣传
<农药使用篇>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不管是化学合成农药还是生物农药,不管是农药的存储环节还是使用环节,不管是使用农药的人还是农药的施用对象,我们都要将安全放在首位,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正值全国第24个“安全生产月”,现梳理一批农药使用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以案为鉴,筑牢防线!
事故一:不规范使用剧毒农药
2023年7月30日,枣庄一经销商用农药熏蒸粮食致邻居一家四口中毒,两名幼子不治身亡。8月26日该经销商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批捕。
事故二:随意存放、丢弃农药
2024年3月31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一农村4岁幼女在玩耍时,将杨某某悬挂在树枝上的农药瓶拿下,不幸误食残留农药丧命。2024年9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故三:超范围推荐、使用农药
2020年7月,李某等数十位村民纷纷前往某农药零售店选购水稻田除草剂。店家蔡某向他们推荐了一款新农药,声称该药经过严格试验,其除草效果在水稻田中表现尤为出色。受到蔡某宣传的影响,村民们纷纷选购了这款新药。然而,新药喷洒后不久,村民们便发现水稻出现大范围的死亡现象。经过专家实地调查和鉴定,村民们所使用的“2.4滴二甲胺盐”农药,其批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麦田除草。由于将其错误地用于稻田除草,导致水稻“中毒”死亡。此次水稻“中毒”事件是由于除草剂的超范围使用所致,而蔡某作为农药销售者,理应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负有指导村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职责。然而,在明知购买者意图将农药用于水稻田除草的情况下,蔡某却推荐了不适用于此目的的“2.4滴二甲胺盐”,这明显违反了农药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并对村民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村民们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且他们基于对长期农药销售者专业知识的信赖,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农药,其过错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蔡某经营部应对李某等村民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事故四: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
2024年5月,某初中念初二的走读生李某在下午放学后离开学校,在某经营部购买了农药“敌草快”。当天19时许,李某在河边被人发现后紧急送医。但不幸的是,5月9日,他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农药“敌草快”具有危险性,应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之物。此外,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人等内容;应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剂量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人。但某经营部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在未恰当履行法定义务时仍向未成年人销售“敌草快”,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禁止义务及附随义务,具有过错,最终判定承担10%的责任。同样,年仅 13 岁的女孩小玉,因网购并服用 “敌草快” 农药,遗憾离世,“某农植保” 网店的卖家同样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被法院判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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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在购买农作物药品和药剂时,务必遵循说明书上的使用范围、剂量和方法,确保对症下药。遇到疑问时,应寻求专业农技人员的指导。此外,在购买过程中,如果销售者无法提供销售凭证,可以采用线上支付等方式保留交易记录,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剧毒药物的使用,切记安全,自己的一时疏忽,可能导致自己以及他人的悲剧。一旦发生农药中毒,应立即脱掉被农药污染的衣物,并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被污染的皮肤。若不慎误服农药,且中毒者保持清醒,应立即尝试催吐。最简便的方法是将食指或中指深入中毒者的喉咙深处,刺激呕吐反射;但若中毒者神志不清或为学龄前儿童,则不宜进行催吐,而应将其头部偏向一侧,以防止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随后,应尽快将中毒者送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避免在现场或家中延误救治时机。若农药不慎溅入眼睛,切勿使用肥皂水冲洗。正确的方法是用流动的清水持续冲洗眼睛,冲洗完毕后立即前往医院,由医生进行进一步的眼部治疗。
同时,也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要合法合规经营农药,农药销售时必须科学指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